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24〕12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本科教学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美术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美术学院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方针,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须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教师应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以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同时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妥善、及时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国家、天津市、学校教育教学有关规定,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含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含实训、实验、实习等)、各级各类考试(含招生考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型分为A类、B类、C类,A类为教学类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类事故,C类为其他类事故。每类事故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I级)、较大教学事故(II级)和一般教学事故(III级)三种。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I):
A.教学类
AI1. 各类人员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各项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言论,或者有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或者散布含有违法内容、封建迷信内容或者淫秽内容的言论,或者存在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AI2. 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AI3.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AI4. 因指导教师审查不严,其指导学生参加重要展览、学科竞赛的作品出现严重的意识形态、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AI5. 将课程成绩给予未经批准的没有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将考试成绩给予未参加考试的学生。
AI6.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
AI7.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擅自将同一份试卷用于同一学期内的不同时间段的考试。
AI8.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因试题严重错误或者失当,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AI9.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主(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AI10.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超过2份(不含2份);或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超过2份(不含2份)。
AI11.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不按评分标准或评分规则给予学生成绩,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20%以上。
B.教学管理类
BI1.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BI2. 教学管理部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
BI3. 由于故意或者疏忽,对于学生中发生的违纪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BI4. 因参展单位组织不力,对外公开展出的教学展览(含线上展览)未能按时展览或展览效果极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BI5. 因参展单位审查不严,对外公开展出的教学展览(含线上展览)的学生作品出现严重意识形态、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C.其他类
CI1.其他在教学工作中,由于责任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履职履责,造成严重后果、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五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较大教学事故(II):
A.教学类
AII1.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AII2.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
AII3.任课教师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AII4.任课教师擅自舍弃应上课程内容的1/4以上。
AII5.任课教师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迟到或无故提前下课超过30分钟的。
AII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
AII7.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AII8.任课教师未按教学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或从不批改作业的。
AII9.任课教师遗失学生作业达10%以上。
AII10.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AII11.在没有向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说明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输入成绩;或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人次数超过5%;或课程结束后3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学单位提供归档材料。
AII12.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监考教师因非不可抗拒原因缺席监考。
AII13.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场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AII14.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未超过2份(含2份);或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未超过2份(含2份)。
B.教学管理类
BII1.因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BII2.开课部门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如遗漏先修课程)造成学生学习困难;或擅自调整教学计划。
BII3.开课部门连续2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必修课程、选修课,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BII4.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造成严重后果。
BII5.因审查不认真,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发给不满足相关条件的学生。
BII6.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BII7.因非技术原因,有关人员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BII8.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或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BII9.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I)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C.其他类
CII1.其他在教学工作中,由于责任部门或工作人员履职履责不尽力,造成较严重后果、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
第六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III):
A.教学类
AIII1.教师上课衣冠不整。
AIII2.任课教师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迟到或无故提前下课但不超过30分钟的。
AIII3.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发现学生旷课3次以上的,要主动联系学生辅导员反映情况,与辅导员共同做好学生纪律管理、身心教育和学生辅导,有关情况未及时沟通、造成重大后果的。
AIII4.教师未按教学要求给学生答疑。
AIII5.教师遗失学生作业但不超过10%的。
AIII6.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监考教师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迟到超过30分钟。
AIII7.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未发现学生考场作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AIII8.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安排学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
B.教学管理类
BIII1.同意教师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后,因二级教学单位未及时报教务处而造成影响的。
BIII2.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教学单位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造成课程延误等后果。
BIII3.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6个月以上。
BIII4.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BIII5.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BIII6.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较大教学事故(II)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C.其他类
CIII1.其他在教学工作中,由于责任部门或工作人员履职履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经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研究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或机关处室设立或临时设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自本单位教学事故发生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及初步认定,同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报告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事故当事人有义务配合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的工作,提供相关客观、详细的书面说明和材料。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或机关处室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中A类、B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报教务处核定。重大教学事故中的中A类、B类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教学事故处理小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中的中C类教学事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较大教学事故中C类教学事故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一般教学事故中C类教学事故由教学单位研究认定,报教务处核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一)处理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签发并送达《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
2.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奖励性绩效,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处理较大教学事故
1.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发并送达《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
2.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季度奖励性绩效,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在晋升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
(三)处理重大教学事故
1.学校责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向事故责任人签发并送达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
2.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3.扣发事故责任人全年奖励性绩效,本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4.在晋升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三年。
5.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一人同时有多个责任行为的,一般按最严重的行为从严进行事故处理。如多个责任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或者责任人认识较差,可按更高等级的事故进行处理。如责任人行为违反了教育部、天津市及学校相关制度,且处罚更加严格的,从严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已知教学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要求而未及时整改建设,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依据。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本科教学(含线上教学)及相关活动,本办法中涉及的考试指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含各类招生考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